【全面推进药监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】药品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要求明确
药审中心按时限审评药品注册申请,保障药品注册时限可预期,但仍存在部分特定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,需对审评计时执行中止操作,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评计时。根据《规范》,执行审评中止计时操作的5种情形为: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;申请人补充资料、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;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、检验、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;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,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;启动境外核查的,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时间。
《规范》针对中止和恢复计时情形进行详细分类,并就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。例如,对于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时间的情形,关联审评过程中,如其中一个品种需补充资料,另一个关联品种无法单独审评的,同步对关联品种中止计时,并公示需补充资料的品种信息,待确认接收补充资料后,关联品种一并恢复计时。对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时间的情形,《规范》指出,专业审评和综合审评过程中仅能分别中止计时1次,专业审评过程中中止计时15日,综合审评过程中中止计时7日。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所需核对的文件,申请人需在时限内告知具体原因,同时后续品种按时限完成技术审评,不再等待该品种。如申请人多次提交的核定文件仍不符合审评要求,必要时可发出书面补充通知。